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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不能因“以房养老”推卸责任
发布时间:2013-11-06 浏览次数:166616
日前,国务院出台《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》,明确提出“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”,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抵押给商业机构,并以此获得养老服务或收入。但有人质疑,政府此举的目的是否想推卸政府对百姓的养老责任?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刘所长认为:“以房养老”模式是无奈之举。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规定,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,子女有赡养义务;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养老制度,对老年人应该给予应有的保障。一般情况下,老年人无需通过卖房产来养老。不过,如果老年人自愿选择“以房养老”,可以视为一种新的融资服务,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生活。 “以房养老”模式不能取代其他养老保障手段。 有不少人士误认为,“以房养老”实施后,不但可以减轻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,政府也可不负担对老年人的养老保障责任,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。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刘所长提醒:“婚姻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承诺不能落空,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可推卸,国家对老年人的养老保障责任也不应打折扣。”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、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刘主任持相似观点。他认为,在面临老龄化社会时,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国家、社会、个人共同努力。但在这一过程中,也要进行责任区分。“从长远发展看,还是应该由政府承担大的养老责任。毕竟很多老人没有房子,如果过分强调‘以房养老’,人们会担心政府不承担养老保障责任。” 在刘主任看来,“以房养老”将对我国文化传统产生冲击,“如果单纯靠房产养老,不让子女继承财产,不符合既有的社会文化心理。” 此前,“以房养老”在北京、上海等地曾有过探索,但效果欠佳。有分析认为,我国现有住宅房屋产权期限为70年是一大障碍。刘所长表示,“依据我国物权法,商品房的产权是永久的,70年期限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。我认为,对个人第一套房产的土地使用权,在70年后应无偿续期。” 考虑到“以房养老”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,专家建议由政策性国有银行来开展相关业务。由银监会出台房产倒按揭的业务指引,对未来的房地产价格变动风险作出预测,让老年人与银行多赢共享。 上一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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